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680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梅。
被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L1T,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勉。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