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实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8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实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孙村乡塔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
再审申请人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实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展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扣留了其钢管、扣件等建筑工具,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钢管、扣件、顶丝是被申请人施工的必备工具,这些工具无论是自有还是租赁都掌握在被申请人手中,其丢失或违约均是被申请人的责任,与再审申请人无关。不能因为被申请人在他人处违约就将这种违约责任归于再审申请人。(二)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原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租赁损失,变成了侵权之诉,这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两个诉讼,不应当在一起审理,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提审或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实力公司在与展新公司签订《地尊房屋施工合同》后进行了工程施工,且实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赁了***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材料,后实力公司因展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双方发生纠纷。实力公司因未能向***返还出租物并支付租赁费已承担了违约责任,且展新公司不能证实其公司已将案件涉及的租赁建筑材料返还实力公司,故原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展新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中的50000元,并无不妥。综上,展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再审申请理由,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