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84民初1945-1号
申请人河北实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勤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生,新乐市人。
被申请人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实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内的存款3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家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