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55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30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4999号1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就本、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唐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今尧建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