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隆烨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维波,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会计,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迟景瑞,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俊东,系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24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24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 翔
执行员 马 麟
执行员 何晓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