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3970号
被告: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杨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赵明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霞
人民陪审员 冯丽娜
人民陪审员 林基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