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631号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
沟乡**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宽甸满族
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西侧。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
案。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5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解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