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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631号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 沟乡**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宽甸满族 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西侧。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 案。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5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解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