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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行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24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8条、第126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需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高 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