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359号
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娜,执行董事。
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龚金星,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96.12元,减半收取计4098.06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湘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胜男
书 记 员 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