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209号
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95元,由申请人湖南数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