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神民初字第05969-1号
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主)账户中应付被告的工程款1471305.218元予以冻结。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神木房权证锦界镇字第XX号)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审查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主)账户中的应付工程款1471305.218元予以停止支付。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4区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神木房权证锦界镇字第XX号)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