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XX、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执异21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3号院4号楼1单元西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68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尹乃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鲁03执4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XX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交的追加被申请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XX撤回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XX撤回追加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