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6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0万元应付货款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33元,合计人民币2023233元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632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止高消费令,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发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已变更,现查无下落,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与松林路交叉路口明珠湖畔20幢204室商铺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对上述房产作了两轮拍卖和进行了变卖,但未成功。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以物抵债有关事宜。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有关单位的送达回证、拍卖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流拍的房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然拟接收该房产,但实际未能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迁移新址不明,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袁建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天琪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