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森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6124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能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案涉《产品购货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并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即合肥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合肥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苏能森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产品供货合同》载明:合同履行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管辖协议仅约定由合肥市法院管辖,而合肥市不仅有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本案的标的额不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仅达到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合同中又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合肥市××哪个区,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根据约定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应视为约定不明。苏能森源公司诉请亿能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苏能森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苏能森源公司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亿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志霞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