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88号
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创业路(镇政府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940611-3。
法定代表人:王雪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081400-7。
法定代表人:周传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永新,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市力兴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中铁四局机关大院56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179380-1。
法定代表人:马浙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力兴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9元,减半收取计11029.5元,由原告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宁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 松
人民陪审员 周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