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恢73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9406113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均。 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29346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6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能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32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6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6月15日、8月11日、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29102.58元,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其中缴纳执行费22632元,发放申请人案款206470.58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市××区××路与××路交口××湖畔××#商铺××室的不动产,经查封后二轮三次拍卖及变卖,但均已流拍,变卖财产无人应买,后申请人自愿以变卖保留价接收该不动产,以物抵债1459200元。 三、2022年8月15日,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的案款及以物抵债不动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6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