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双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财保112号 申请人: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 县庐城镇洋河路170号3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DAG231。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双***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316767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4393.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金百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4393.9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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