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8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奕曼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小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函,经理。
原告上海奕曼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5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048.8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奕曼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048.8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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