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2799号
原告:上海福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依嫩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函。
原告上海福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福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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