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411号之一
原告: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钱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58号7幢5层A区511、512室。
法定代表人:吴函,执行董事。
原告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毅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昆山云璟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