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7民初4519号
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72号A幢9层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T4Y2F。
法定代表人:黄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德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168号(巫山初级中学会议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PX6F00。
法定代表人:范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德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德脉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交纳879元,由原告重庆正和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万春燕
书 记 员 刘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