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枫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8民初1091号
原告: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金山广场金山阁13-D。注册号:460XXXXXXXX3972。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枫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勋亭路金鹿花园二期22栋A座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亚芝,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羊坊店路18号1幢6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阮勇,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63号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枫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驰确认合同纠纷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2.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56.1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