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261号
申请人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京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八万四千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京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八万四千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一千四百四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奇保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法官助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