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8816号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付,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杜昱星,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北继兴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任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北京京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东,任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第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哲军,任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禹都经济开发区。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继兴业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北继兴业电气有限公司的住址不正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心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亚昊
书 记 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