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博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国博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1435号 原告陕西国博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告陕西国博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陕西国博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213号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515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穆      瑾   二〇二一年 五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