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宫大厦********(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住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路**附**。
法定代表人:华月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2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反馈,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小河支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华月英高消费。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特26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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