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5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1栋1单元17层4号[水口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UEMCXW。
法定代表人:张慧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军,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贵州贵正(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奎,贵州贵正(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川,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姚凯,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军、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姚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为2423元,由上诉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42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林士嵛
审 判 员  白剑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子晴
书 记 员  古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