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194-1号原告:**,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
州省赫章县平山乡岔河村沙地组。
被告:**,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水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慧。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原告**与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本协议由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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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本案应由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贵州虹桥
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杜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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