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1行初3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以其已与第三人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与第三人安康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