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3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北街新一区6号。
法定代表人:蒲辉云,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其提起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