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3199

原告(反诉被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北街新一区6号。

法定代表人:蒲辉云,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3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其提起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