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8901号之二
申请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郑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许凯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作出(2020)沪0115民初48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申请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戴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