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ZHENG某某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0339号
原告:ZHENGZHIHONG(郑志红),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HP9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生,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郑志红),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ZHENGZHIHONG(郑志红)与被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ZHENGZHIHONG(郑志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于1997年8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8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从事公司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自1997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后双方又于2013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并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于1997年8月8日成立,原告ZHENGZHIHONG(郑志红)自被告公司成立起即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至今,原告身份上存在重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ZHENGZHIHONG(郑志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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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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