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6786号
原告:天津市国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大王庄十二经路13号1号楼3门101-104。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恩新科(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唐永红。
原告天津市国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恩新科(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国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国红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曾 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