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959X9),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8DC39),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2层1210室。
法定代表人:**。
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请求:**、***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31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除查封了***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闽A×××××、闽A×××××车辆外,未查到其他财产。查封的车辆去向不明,未扣押到位。
本院认为,由于***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去向不明,未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且**、***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檀章陈
执行员 何宗华
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楚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