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0427号之一
原告: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紫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550966674。
法定代表人:洪清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2层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8DC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43元,减半收取120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好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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