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04民初1703号
原告: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双湖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959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8DC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还原告欠款本金13150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44000元,之后的利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按照10%的年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以15504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1%的股权,投资款项均汇入被告**的账户,原告在支付完投资款后30日内两被告应完成本次股权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两被告就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向原告作出承诺。后两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也未能完成承诺的业绩。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解除及还款确认协议书》,约定:1、解除《股权投资协议》,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投资款1550400元,并支付年化10%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算;2、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返还投资款306700元、于2018年6月1日返还投资款406400元、于2018年12月1日前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共计1050000元,若实际还款计划有变,则按照实际未还的款项计算最后的本息;以上三期,任何一期被告**没有按时返还的,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必须返还全部款项:3、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为上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项下所有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合同是乙方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内部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与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不因此导致合同的无效。上述《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年5月15日返还欠款156700元,于2018年6月20日返还欠款250000元,共计归还4067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还款。2018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告知函》,通知其欠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欠款。2018年9月12日,原告又向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告知函》,要求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至今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认为,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原告欠款本金13150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44000元,之后的利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0%的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以15504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持有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1%的股权,在原告支付完投资款后30日内,两被告应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两被告就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向原告作出承诺,并约定股份回购及转让情形。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50400元。
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解除及还款确认协议书》,确认于当日解除《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书》,被告**承诺返还原告上述投资款1550400元,并支付年化10%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算,计至2018年12月1日止;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返还投资款306700元、于2018年6月1日返还投资款406400元、于2018年12月1日前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共计1050000元,若实际还款计划有变,则按照实际未还的款项计算最后的本息;以上三期,任何一期被告**没有按时返还的,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必须返还全部款项。同日,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前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项下所有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合同是乙方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内部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与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不因此导致合同的无效。上述《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2018年5月15日返还欠款156700元,于2018年6月20日返还欠款250000元,共计归还406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股权投资协议解除及还款确认协议书》、《担保合同》,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550400元及自2017年5月12日起年利率10%的利息,被告***2018年5月15日还款156700元,则截止该日,***欠本金1550400元,利息已结清;2018年6月20日,**还款250000元,则还利息15292元,还本金234708元,尚欠本金131569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本金1315000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设立的保证担保,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万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315000元及利息(以13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7元,由被告**、福建逸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娄亚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