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802民初2886号
原告:平凉市年丰广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柳树巷口暖泉小区9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营业场所平凉市崇信县新世纪步行街。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崆峒区望台巷6号望台花园2号楼3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1,现年41岁。
被告:王某2,现年39岁,住崇信县。
原告平凉市年丰广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年丰广告公司)与被告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以下简称雲鼎印象火锅店)、王某1、王某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丰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年丰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经营者**和被告王某1支付工程尾款200000元,设计费26800元,逾期利息31200元,总计258000元。被告王某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日,被告共同商议后将崇信县世纪花园步行街沿街裙楼1、3、4层的云顶印象火锅私房菜(后改为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给原告。2016年4月19日原告和被告王某1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对工程进度款和尾款支付的期限、数额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材料及人员进场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已经接收使用。原告和被告王某1对增加部分工程进行了签证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再推拖,并要求原告做崇信县宴会厅设计方案。2017年元月中旬,原告完成设计方案交给被告王某2,其未支付设计费,原告因设计方案支出人力和财力26800元。
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辩称,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由被告王某1、王某2与**三人合伙经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是**,原告给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装修属实,愿意清偿下欠的工程款17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不知情,不愿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1、***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原告年丰广告公司与被告王某1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崇信县云鼎印象火锅私房菜装修装饰工程,工程期限90天,自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2016年6月30日,工程价款7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6年5月10日支付工程款30万元,2016年6月10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2016年12月30日付清其余款19000元。工程完工但未交付或被告开始营业,即视为同意工程验收合格。再不办理验收手续,可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并向原告付清尾款。2016年7月5日,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被告**。2016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某1书面鉴证确认增加项目工程款100798.18元。经原告与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经营者**确认,尚下欠装修款1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一份、装修新做和增加项目确认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年丰广告公司与被告王某1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其对被告王某1与原告年丰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认可,并对下欠工程款17万元无异议,故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设计费2.68万元,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并不认可,其又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3.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按年利率4.35%计算确定。原告称被告王某1、王某2系被告雲鼎印象火锅店的合伙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无被告王某1、王某2的自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1、王某2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凉市年丰广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利息4212.11元(按年利率4.35%,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同年7月26日),合计174212.11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年丰广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原告平凉市年丰广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元,被告崇信县雲鼎印象主题火锅店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