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路西侧(43区)黄塘西路1号金元广场七层第七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LL847R。
法定代表人:*美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横江三路荔湾大厦B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11603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曾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