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横江三路荔湾大厦**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1160372G。

被执行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路西侧(**)黄塘西路**金元广场**第七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LL847R。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粤12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款项3923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186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市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