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02民初5131号
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2G,地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邬某1。
委托代理人:李香利,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云韵,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9,地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云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称,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0年10月27日、2011年4月1日、2011年8月10日、2012年3月1日签订4份《合同书》,上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视频监控、小区智能化工程等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但是被告却未依约付款,经双方对账,截止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为人民币493260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根据4份《合同书》“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被告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已延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对账,确认已付款金额为339711元,因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832971元,即剩余未支付款为人民币493260元。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计算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为以项目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计算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28034.83元(以未付款金额49326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为528034.83元,要求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本金及违约金暂合计为人民币1021294.83元。双方在4份合同书中对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约定为“惠州市人民法院”、“相关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该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约定不明确,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工程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金人民币4932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8034.83元(违约金以49326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为人民币528034.83元,要求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21294.83元。
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起诉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证据四、**居三期新增清单汇总表,证明原告与被告对合同外新增项目及款项的确认;证据五、**居款项清单,证明双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339711元;证据六、**居项目款项列表及欠款一览表,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金额为493260元。
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将原企业名称“惠州市兆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12952元,工程期限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20日止。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再次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07193元,工程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2011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视频监控项目,项目总造价为158348元,项目期限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小区智能化工程项目,项目总造价为73539元,项目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总价款为752032元。另,上述四份合同均约定违约责任,如被告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按工程或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告延误交货期限,每延期一日按工程或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另查,原告称其所做工程有经过验收及结算,总共结算两次,分别在2014年4月30日和2020年1月8日,且所做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居项目款项列表及欠款一览表》显示,除了双方已签订的四份合同中约定的款项金额以外,还产生了增加工程75939元以及门禁IC卡8000元,核减掉3000元之后,最后应收金额为832971元。被告已支付339711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493260元。该欠款一览表有原告加盖公章、被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催收款项,但是被告一直推脱,现仍未偿还。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四份合同书以及对欠款一览表进行对账确认的行为,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欠款一览表确认的数额去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也应按照最终对账确认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仍剩余493260元未支付,其拖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493260元,并以该49326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日期应自双方最终进行对账确认的次日起算,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493260元及违约金(以493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2元(原告已预交13992元),由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秀群
审 判 员 贺晔晖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士傑
书 记 员 庄梦帆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