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2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横江三路荔湾大厦B座702。

法定代表人:邬惠远。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324000元(即720000×45%)。二、第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72000元(即720000×10%)。本案受理费11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950元,第三人承担1100元及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59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划扣74096元,扣缴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996元后,余7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4761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新村××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于诉讼阶段作出(2018)粤13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于2021年1月18日届满,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查封的权力)。因被执行人***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483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正审查当中[(2020)粤民申2521号],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3.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02执2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家驹

审判员  陈伟强

审判员  马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