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闻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22、24-26栋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四号“卧龙苑”2栋、3栋1-4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715-719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0905.74元及案件受理费60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11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