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闻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象山区建安路******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住所地:**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卧龙苑”******商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0905.74元及案件受理费605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47798.74元及受理费6055元,共计353853.74元,该款项**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了85000元,还余268853.74元工程款未支付。268853.74元工程款**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68853.74元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按上述协议,被执行人2022年1月31日前不按计划还款,则恢复(2021)桂0311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