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1213号
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二路9号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贵州电脑城二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谭锦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鑫达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