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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龙之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62号
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之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恒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杨清
代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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