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和丽工商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东方新世界中心2002号。
被执行人:河北和丽工商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B座1201室。
本院在执行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和丽工商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11.79万元,执行费1669元。本院2019年9月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2019年9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2019年12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