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4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UMPG7C。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佳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2020)冀0104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季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