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2927号
原告: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实习律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俊烜,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
法定代表人:***。
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6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钊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