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2927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
法定代表人:冯会超,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石家庄宇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冀0110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封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双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冻结被告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会支行账户xxxxx下的72万元,故需解除其他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