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与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647.66元,并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70.5元,二审受理费3482元,***、***各负担1741元。因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赔偿金152647.66元、案件受理费87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赔偿金152647.66元、案件受理费870.5元,同时,还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2203元,以上合计155721.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721.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燚忞